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以下簡稱印尼)農業部關于印尼魔芋粉輸華檢驗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印尼魔芋粉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農業部關于印度尼西亞魔芋粉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口產品
印尼輸華魔芋粉是指由印尼境內種植和加工的珠芽彌勒魔芋(Amorphophallus muelleri)塊莖為原料,經物理方式加工而獲得的,非直接供人類食用的干燥粉末。
三、生產企業要求
印尼魔芋粉生產企業有責任確保其輸華魔芋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和植物檢疫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輸華魔芋粉的生產、加工、存放單位應由印尼農業部推薦,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
四、植物檢疫要求
印尼輸華魔芋粉的原料應來自經印尼農業部確認符合相關植物檢疫要求并予備案的魔芋種植企業,產品應符合中國的植物檢疫法律法規,不帶有活蟲以及故意添加或混雜的其它雜質。
五、生產要求
印尼輸華魔芋粉從原料種植、生產、加工、儲存、運輸到出口全過程,均應符合中國和印尼的相關安全衛生要求,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染。
六、食品安全要求
印尼輸華魔芋粉應符合中國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七、包裝要求
印尼輸華魔芋粉應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檢疫要求的干凈、衛生的新材料包裝,內層包裝須使用塑料包裝材料,并在運輸過程中防止發生撒漏。每一包裝應以中文或英文標注“本產品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魔芋粉的品名、產地、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及其在華注冊號、出口商名稱和地址及其他可追溯信息。
八、運輸工具檢疫要求
印尼輸華魔芋粉裝運前,運輸工具應進行檢查并符合衛生要求,不得帶有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檢疫物,如雜草籽、活體昆蟲、植物殘體、土壤以及其他雜質。
九、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印尼官方應對每批符合議定書要求的魔芋粉出具植物檢疫證書,并在證書附加聲明中注明“該植物檢疫證書所證明的魔芋粉符合中印尼雙方簽署的關于印度尼西亞魔芋粉輸華檢驗檢疫要求議定書的規定”。
十、其他
印尼輸華魔芋粉應來自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注冊的企業。獲得注冊的印尼輸華魔芋粉企業名單,可通過海關總署網站查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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